《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審查核發排水許可證。條例對排水戶申領許可證具備條件做出了一般性規定。上海市結合多年實際工作經驗和最新政策、規范、標準要求,組織開展了排水許可申請材料中技術文件的規范性編制要求研究,形成了排水許可申請技術文件的編制導則,為提高審批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也可為其他城市排水許可工作提供參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簡稱排水條例)自2014年開始施行,條例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申領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在國家精簡行政許可的背景下,排水許可證通過立法予以確立,充分說明了排水許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排水許可及其規定
排水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盡管本條例首次立法確立了排水許可證制度,但相關工作早在本世紀初已經嘗試開展。建設部2006年頒發的《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辦法做出了基本規定。國內城市基本參照該辦法制訂了各自的管理辦法。
二、排水許可證申領技術要點
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對申領許可證的具備條件做出了總體規定。包括:排放口設置符合規劃要求;建設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排放污水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等,基本沿用了2006年《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天津、青島、北京、廣州、深圳等國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調研結果顯示:國內城市基本參照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由排水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2)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3)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4)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5)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